杨某、王某、白某、张某、付某、李某、杨某1、蔡某、赵某贪污、受贿、窝赃案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局长兼自治区烟草公司

银川市律师事务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销售处

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销售处计价科

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宁夏经济律师事务所

宁夏永宁县烟草公司

银川市律师事务所

子涉县城关镇三里路村

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

捕前系宁夏炼油厂

银川市律师事务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公司

宁夏经济律师事务所

银川市新市区服装

宁夏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宁法刑一抗字第58号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钱毅 单位:
终审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对张某维持原判;同时,采纳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决定对杨某、王某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予以没收是正确的。
首先,就张某上诉的有关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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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一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宁法刑一抗字第58号。
2.案由:杨某、王某、白某、张某、付某、李某、杨某1、蔡某、赵某被控贪污、受贿、窝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53岁,捕前系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局长兼自治区烟草公司经理。1990年9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德超,银川市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王某,女,36岁,捕前系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销售处处长。1990年9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志勇,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白某,男,37岁,捕前系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销售处计价科副科长。1990年9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德贵,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张某,男,50岁,捕前系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经理。1990年9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于咏梅,宁夏经济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付某,男,52岁,原系宁夏永宁县烟草公司经理。
辩护人:王磊,银川市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李某(系王某之母),女,58岁,文盲,捕前系子涉县城关镇三里路村农民。1991年1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妍,银川市郊区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杨某1(系杨某之侄),男,33岁,捕前系宁夏炼油厂采购员。1991年7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殷富海,银川市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蔡某,男,25岁,捕前系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开票员。1990年9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海涛,宁夏经济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赵某,女,30岁,捕前系银川市新市区服装个体人员。1990年9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伟翰,宁夏经济律师事务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兰芳;代理审判员:毛强华张喜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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