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施某、张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案由:
扰乱公共秩序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澄江县右所乡吉花村公所新河口村生产合作社

云南省昆明市联合法律服务处

云南省澄江县右所乡吉花村公所新河口村生产合作社

云南省澄江县右所乡吉花村公所新河口村

文书字号: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留恩 单位:
1.本案涉及的“7.25”决定的缘起和内容。
澄江县旅游公司所属的湖滨公园开业以来,绝大多数外来旅游的车辆均开往湖滨公园湖边停放,由旅游公司收停车费。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县乡两级政府为促进新河口村发展第三产业,决定由新河口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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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42号。
2.案由:杨某、施某、张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树平、武光辉。
被告人:杨某,男,38岁,云南省澄江县右所乡吉花村公所新河口村生产合作社社长。1991年8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赵文善,云南省昆明市联合法律服务处律师。
被告人:施某,男,38岁,云南省澄江县右所乡吉花村公所新河口村生产合作社副社长。1991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21岁,云南省澄江县右所乡吉花村公所新河口村农民。1991年8月21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云海,审判员:李永宁张林
6.审结时间:199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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