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运输毒品案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昆明市盘龙电器开关厂

云南省昆明市联合法律服务处

文书字号: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1)中刑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兴良 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运输毒品是指非法运输鸦片、海洛因、咖啡、大麻、可卡因或其他毒品的行为。这里所谓运输,是指转运或者输送,具体方式可以是自身携带或交运输部门承运。本案被告人邹某明知自己携带的是海洛因,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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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1)中刑字第29号;
复核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川法刑二字第143号。
2.诉讼双方
公诉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代理检察员李振川。
被告人:邹某,男,27岁,江西省进贤县人,捕前在昆明市盘龙电器开关厂工作,住昆明市。1991年3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夏兰英,云南省昆明市联合法律服务处律师。
4.审级:一审、死缓复核。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智环;审判员:贺明宇;代理审判员:钟定榕。
复核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荣道;审判员:王兴土;代理审判员:伍新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26日
复核核准时间:199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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