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虐待案
案由:
虐待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东海农场劳务大队

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上字第5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国祥 单位: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有虐待罪,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一是依据其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另一是根据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本案被告人与其妻离婚后仅半年时间,就将由其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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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64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上字第566号。
2.案由:王某虐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春根。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33岁,上海市东海农场劳务大队劳务输出工人(在上海市氯碱总厂电化厂一车间工作)。1991年5月16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国成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国祥;代理审判员:陈春芳吕清芳。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和平;审判员:冯雷昌;代理审判员:石燕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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