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张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白水泥厂

文书字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0)卢法民字第13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严奇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执之处即为应否离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提出的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是否准予离婚,关键就是被告的精神病是否能治愈。被告在婚后的五年多时间里有一半以上的时间是在住院治疗,这说明被告的精神病是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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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1990)卢法民字第1367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范某,男,35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
被告:张某,女,30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
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被告之父),男,67岁,上海白水泥厂退休工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奇;代理审判员:王力;人民陪审员:吴月珍
6.审结时间:199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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