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交通部秦皇岛港务局

秦皇岛市海港区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对外律师事务所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秦皇岛市某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

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1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宏涛 单位:
此案系非军人向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以体现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但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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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1991)海法民判字第49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民上字第185号。
2.案由:离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丁某,男,49岁,交通部秦皇岛港务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为民秦皇岛市海港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吴西举秦皇岛市对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女,32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秦皇岛市某部现役军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马梅,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振藩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福钰;审判员:聂占春;代理审判员:王宏。
二审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瑞松;审判员:马建荣;代理审判员:汪向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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