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诉吉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护城乡聚宝村第五村民小组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护城乡聚宝村第五村民小组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1)法南民调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6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宋雨前 单位:
1.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尚未破裂,既使调解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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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1)法南民调字第23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项某,男,41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护城乡聚宝村第五村民小组村民,个体企业“聚宝机械厂”业主。
被告:吉某,女,41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护城乡聚宝村第五村民小组村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杨子高
6.审结时间:199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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