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某、李某诉利某1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钦州市青塘乡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民上字第2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群民 单位:
本案的实质是事实收养关系纠纷,一、二审法院对事实收养的认定是正确的。
过去,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没有制定完整具体的《收养法》,仅是在《婚姻法》中作了简单的规定,且大多数群众缺乏法律常识,因而收养一般都没有办理过有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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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法院(1991)钦法民字第9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民上字第271号。
2.案由:收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利某,男,80岁,汉族,钦州市人,离休干部,住钦州市。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72岁,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
被告(被上诉人):利某1,男,42岁,农民,住钦州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利某2、聘用干部、钦州市青塘乡人民政府工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庞华义;人民陪审员:刘伟勤黄妙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家品;代理审判员:胡循势刘群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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