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南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渭地法民上字(1990)第5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康才 单位:
在离婚案件中,年龄较大、多子女人的离婚案件比较难处理,容易出现不是损伤妇女儿童利益,就是违背离婚自由原则的情况。本案在处理中既保证了离婚自由原则,又维护保障了妇女权益原则,符合1992年4月3日全国人大七届五次会议通过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渭南地区渭南市人民法院(1990)渭城法民字第223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渭地法民上字(1990)第569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40岁,渭南地区供电局工人(司机)。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杨渭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某,女,41岁,居民,住渭南地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谢玄志渭南地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文贵,审判员:张财科苟良奇。
二审法院:陕西省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海潮;审判员:薛才小刘康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2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