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王某诉王某1、陶某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东阳市供塘乡后保村

浙江省东阳市洪塘乡后保村

浙江省东阳市洪塘乡后保村

文书字号: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1990)东法民字第1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1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斯向庆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此条规定,是我国继承制度中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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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1990)东法民字第156号。
2.案由:继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许某,女,34岁,浙江省东阳市供塘乡后保村农民。
原告:王某,女,10岁。
法定代理人;许某,王某之母。
被告:王某1,男,68岁,浙江省东阳市洪塘乡后保村农民。
被告:陶某,女,60岁,浙江省东阳市洪塘乡后保村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长根;审判员:杜黄武金和平
6.审结时间:199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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