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唐某继承纠纷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宁夏贺兰县丰登乡永丰二庄

宁夏贺兰县律师事务所

宁夏贺兰县丰登乡永丰二庄

宁夏银川市律师事务所

宁夏银川市律师事务所

宁夏贺兰县第三小学

宁夏银川师范专科学校政史系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91)贺法民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田晓薇 单位:
本案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其中存在三种财产关系,即父母子女间的共同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和遗产继承关系。在遗产继承关系中,又有三种继承法律关系,一是被继承人史某2的遗产由其妻唐某、其子史某、史某1继承的法定继承关系;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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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91)贺法民字第55号。
2.案由:继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女,25岁,汉族,宁夏贺兰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海玉忠,男,宁夏贺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女,58岁,汉族,宁夏贺兰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王磊,男,宁夏银川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孙秀英,女,宁夏银川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史某,男,宁夏贺兰县第三小学教师。
诉讼代理人:郭某,男,54岁,宁夏银川师范专科学校政史系讲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克云;审判员:何英杰;代理审判员:姜文才
6.审结时间:199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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