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国家安全处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动植物检疫所交换房产合同纠纷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满洲里市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动植物检疫所

黑龙江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1990)法民二字第1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0年09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淑琴 单位:
1.坚持法院之间适用法律的公正一致。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不论地方人民法院还是专门人民法院,也不论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中级、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都必须坚持适用法律的公正一致,也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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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1989)法民判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1990)法民二字第154号。
2.案由:交换房产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满洲里国家安全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处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振东满洲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动植物检疫所。
法定代表人:惠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动植物检疫所副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岳成黑龙江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景和;代理审判员:张玮琦叶延青。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洪祥;审判员:陈素人;代理审判员:照日格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9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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