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处诉东阳市黄田畈镇平原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处

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处

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处

平原村民委员会

平原村民委员会

平原村民委员会

辽宁省沈阳市黎明建筑工程公司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0)民上字第2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1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范旭东 单位: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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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东法(1989)宁民字第97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0)民上字第275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曹某,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处主任。
诉讼代理人:金某,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处房管员。
诉讼代理人:吴某,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处房管员。
被告(被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黄田畈镇平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陆某,平原村民委员会主任。
诉讼代理人:陆某1,平原村民委员会成员。
诉讼代理人:陆某2,平原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人(上诉人):陆某3,男,57岁,辽宁省沈阳市黎明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郭春堂。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旭东;审判员:张月梅;代理审判员:吴超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4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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