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诉孔某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
案由:
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甘肃省酒泉市火车站公安派出所

兴平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咸阳市兴平县饮食服务公司

兴平县律师事务所

兴平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1)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涛 单位: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两审法院几经裁判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也清楚一致,但定案结论却截然相反,其原因在于适用法律的正误。
本来,兴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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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兴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87)第16号;
重审一审判书: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88)第43号;
重审二审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0)第19号;
再审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1)第29号。
2.案由: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重审被上诉人、被申请再审人):师某,男,60岁,汉族,甘肃省酒泉市火车站公安派出所干警。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某,兴平县人,农民,系原告之舅父。
诉讼代理人:(二审)马仲平薛成武兴平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孔某,男,75岁,汉族,咸阳市兴平县饮食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兴平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夏晋英兴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会志;人民陪审员:贾志贤史奉义。
重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生杰;审判员:武景荣;人民陪审员:符黄安。
二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秉元;代理审判员:张俊忠杜鑫。
再审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英;审判员:康文德;代理审判员:张云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7年8月21日
重审一审审结时间:1988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89年12月30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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