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首村第一、二、三、四、五队诉那侣村第一、二队岭地、林木纠纷案
案由:
地役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屯首村第一生产队

屯首村

屯首村

屯首村第二生产队

屯首村

屯首村第三生产队

屯首村

屯首村

屯首村第四生产队

屯首村

屯首村第五生产队

大寺镇政府

那侣村第一生产队

屯首村

钦州市

那侣村第二生产队

屯首村

屯首村

屯首村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民上字第1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粹辛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发(1982)36号文件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稳定山权林权、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集体的山权林权,应以1962年后‘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只是权属清楚的,都要稳定下来,‘四固定’后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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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法院(1991)钦法民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民上字第150号。
2.案由:岭地林木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屯首村第一生产队。
诉讼代表人:苏某,屯首村第一生产队队长。
诉讼代理人:苏某1,男,屯首村村民。
诉讼代理人:苏某2,男,屯首村村民。
原告(被上诉人):屯首村第二生产队。
诉讼代表人:苏某3,屯首村第二生产队队长。
诉讼代理人:苏某4,男,屯首村村民。
原告(被上诉人):屯首村第三生产队。
诉讼代表人:苏某5,屯首村第三生产队队长。
诉讼代理人:苏某6,男,屯首村村民。
诉讼代理人:苏某7,男,屯首村村民。
原告(被上诉人):屯首村第四生产队。
诉讼代表人:苏某8,屯首村第四生产队队长。
诉讼代理人:苏某9,男,屯首村村民。
原告(被上诉人):屯首村第五生产队。
诉讼代表人:苏某10,屯首村第五生产队队长。
诉讼代理人:颜某,男,大寺镇政府司法助理员。
被告(上诉人):那侣村第一生产队。
诉讼代表人:利某,那侣村第一生产队队长。
诉讼代理人:利某1,男,屯首村村民。
诉讼代理人:冯斌,男,钦州市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那侣村第二生产队。
诉讼代表人:利某2,那侣村第二生产队队长。
诉讼代理人:利某3,男,屯首村村民。
诉讼代理人:利某4,男,屯首村村民。
第三人:苏某11,男,38岁。
第三人:苏某12,男,67岁。
第三人:苏某13,男46岁。
第三人:苏某14,男,50岁。
诉讼代理人:苏某15,男,屯首村村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米绍先;审判员:张威成仕业。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家品;代理审判员:黄粹幸钟卿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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