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太原市粮食局新城仓库铁路道口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太原市北城区

太原市北城区饮食公司

新城仓库

新城仓库储运科

太原北火车站

太原北火车安全室

文书字号: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1991)经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贺禔 单位:
现阶段,由于我国铁路的经济水平尚达不到在所有铁路与道路相交的地点设立立体交叉设施。因此,铁路平交道口在交通运输和方便群众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道口特有的地理位置,其潜在的危险性很大,如何管理好道口,是道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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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太原铁路运输法院(1991)经字第4号。
2.案由:铁路道口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57岁,太原市北城区个体运输户。
诉讼代理人:粟某,60岁,太原市北城区饮食公司退休干部。
被告:太原市粮食局新城仓库(以下简称新城仓库)。
法定代表人:贾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岳某,新城仓库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吴某,新城仓库储运科副科长。
被告:太原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1,局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2,太原北火车站站长。
诉讼代理人:籍某,44岁,太原北火车安全室技术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凤鸣;审判员:芦秀芝;代理审判员:王翠英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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