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磐安县邮电局赔偿案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磐安县岭口乡隔水村

浙江省磐安县玉山法律服务所

浙江省邮电管理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磐法(1991)民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柏伟 单位:
1.本案当事人范围
本案原、被告清楚,主要问题是,是否应将无权代领人徐某等列为第三人?是否应将北京北新邮局列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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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磐法(1991)民字第25号。
2.案由: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45岁,浙江省磐安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胡某,女,45岁,系原告之妻。
诉讼代理人:王金生,浙江省磐安县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磐安县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韦某,系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胡某1,男43岁,系该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金某,浙江省邮电管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羊秋芬;审判员:吴祚明;代理审判员:陈旭明
6.审结时间:199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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