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诉余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白家营村小学

白家营村小学

白家营村小学

文书字号:
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中民终字第4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晓平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损害赔偿纠纷。众所周知,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我国已实行多年,独生子女家庭逐渐增多,子女在家庭被视为“宝贝”,因此审理这类案件难度较大。
1.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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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1991)镇法民判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中民终字第427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某,女,8岁,住镇巴县,白家营村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江某1,男,34岁,住镇巴县,农民,原告之父。
被告(上诉人):余某,男,6岁,住镇巴县,白家营村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宋某,女,33岁,住镇巴县,农民,被告之母。
被告:镇巴县白家营村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20岁,白家营村小学校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立;人民陪审员:余多六张远兴。
二审法院: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宝珍;代理审判员:牛全武白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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