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路某诉杨某1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91)银中法民二审字第114号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白建平 单位:
1.本案发生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按当地风俗,家中无儿户方可招赘女婿,一般男方不到女家落户。本案当事人路某户籍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一方面在于当地风俗习惯,另一方面也在于路、杨夫妻的某些做法引起当地群众不满,使落户问题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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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91)贺法民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91)银中法民二审字第114号。
2.案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女,31岁,汉族,小学文化,宁夏贺兰县人,农民,住宁夏贺兰县。
原告(被上诉人):路某,男,32岁,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宁夏贺兰县,系杨某之夫。
诉讼代理人:陈生祥宁夏贺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原审13名被告代表人):杨某1,男,43岁,汉族,小学文化,宁夏贺兰县人,农民,住宁夏贺兰县。
被告(上诉人,原审13名被告代表人):曹某,男,42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贺兰县。
被告(上诉人,原审13名被告代表人):许某,男,27岁,汉族,高中文化,宁夏贺兰县人,农民,住宁夏贺兰县。
诉讼代理人:呈国荣宁夏贺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昕宁夏贺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建忠;代理审判员:黄字智张银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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