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上海扬子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扬子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

人事部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3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正民 单位: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种。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总体上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调整和制约。只要案件中的合同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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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都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369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女,37岁,上海扬子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成静雯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扬子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人事部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陆某,咨询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正民;代理审判员:张振东张工益
6.审结时间:199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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