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某诉郭某著作权纠纷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梧州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梧州市蝶山区文化馆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1991)蝶民初字第1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立 单位:
1.该案的处理是正确的。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在1986年至1990年间,虽然《著作权法》尚未颁布施行,但按当时的法律政策作者的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通则》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规定了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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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1991)蝶民初字第133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盘某,男,27岁,梧州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干部。
被告:郭某,男30岁,梧州市蝶山区文化馆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蝶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曾丽球
6.审结时间:199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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