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市富强物资贸易公司诉大悟县商业局河口采购供应站无效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由: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淮阴市清河区城北法律服务所

供应站

湖北省大悟县商业局业务

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1)沪中经上再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应新龙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1.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及其财产后果的处理。
(1)“有效合同必须履行”,是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但并非所有合同均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各国法律对于合同生效的规定条件虽有不同,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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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88)杨法经字第9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89)沪中经上字第64号;
再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1)沪中经上再字第1号。
2.案由:无效购销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对方当事人):江苏省准阴市富强物资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毛周勤,江苏省淮阴市清河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湖北省大悟县商业局河口采购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李某,供应站主任。
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北省大悟县商业局业务科长。
诉讼代理人:周镜秋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省东台物资经销部。
第三人:上海福龙联合经营部。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大连;人民陪审员:俞立抗肖树春。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熊静静;代理审判员:郑善建吴文娟。
再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应新龙;代理审判员:厉朝阳李佩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8年1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89年8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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