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某诉陈某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
案由:
理货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保定市化工三厂

保定市塑料总厂

保定市第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中法经上判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占新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买卖不准自由流通的标的物无效”。
虽然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但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某些特定的标的物如金银、文物等不准自由经营,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单位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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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1)法杨经判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中法经上判字第45号。
2.案由: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商某,男,42岁,保定市化工三厂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男,30岁,保定市塑料总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王庆生保定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文元。
二审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忠;审判员:武保生;代理审判员:边焕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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