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木材公司诉青岛市台青有限公司购销胶合板合同纠纷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烟经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素华 单位:
该案的实质在于无实际履约能力的工商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认定。经查,本案的被告是由几个人合资开办的私营企业,在没有货源、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价值14616000元的供货合同,欲使原告钱货两空。本案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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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烟经字第17号。
2.案由:购销胶合板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烟台市木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保升烟台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某,烟台市木材公司职员。
被告:青岛市台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忠青岛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马晓临青岛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福坤;代理审判员:韩素华张磊玉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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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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