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汽车改装厂诉江苏省灌南县机电设备公司、金属材料公司、化工轻工公司购销汽车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
案由: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汽车改装厂

机电公司

金属公司

江苏省灌南县律师事务所

化工公司

文书字号:
山东省蓬莱县人民法院(1990)经字第1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雪平 单位:
本案件纠纷的实质是当事人分立后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本案被告在企业分立后,即相互扯皮、推诿,均不想履行义务。而其主管单位又未能依法管理企业,公正解决债务问题,致使原告的权利长期受到侵害。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企业的合并、分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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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蓬莱县人民法院(1990)经字第144号。
2.案由:购销汽车合同拖欠货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山东汽车改装厂。
法定代表人:迟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赵某,山东汽车改装厂保卫科长。
被告:江苏省灌南县机电设备公司(下称机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某,机电公司财务科长。
被告:江苏省灌南县金属材料公司(下称金属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嵇某,金属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正奎江苏省灌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灌南县化工轻工公司(下称化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颜某,化工公司副书记。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蓬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军;审判员:葛树安;代理审判员:赵树军
6.审结时间:199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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