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吉林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经上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贾林青 单位:
本案实质上是我国“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原则的具体表现。法律必须反映客观现象,执行法律和司法裁判都必须符合客观事实。这一法律原则已成为我国各个法律部门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与各国法律相比较,我国法律的“以事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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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1989)长南法经字第199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经上字第55号。
2.案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长春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二处副处长。
诉讼代理人:乔建民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吉林省电力试验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杨某,所长。
诉讼代理人:李志吉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滕某,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金山;审判员:李玉坤;代理审判员:解玉山。
二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辛风鸣;审判员:薛财宝;代理审判员:胡成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9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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