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锅炉安装大修厂诉贵州外贸出口包装厂建筑安装合同欠款纠纷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民上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安生 单位: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方得到对方的劳动服务,就应当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向对方支付相应的酬金。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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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1990)云法经字第(157)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民上字第37号。
2.案由:建筑安装合同欠款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国营贵阳锅炉安装大修厂。
法定代表人:粟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吴青贵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朝洁贵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贵州省外贸出口商品包装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厂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怒雄;人民陪审员:刘体荣王晓军。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宁德黔;代理审判员:马亚东王智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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