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四平市玉米综合加工厂、四平市第一轻工业局、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驻长春办事处

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四平市铁西区律师事务所

四平市第一轻工业局

四平市铁西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武秀岩 单位:
本案关键在于分清传统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传统租赁只是暂时性地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无论是租期内还是期满后,出租人对租赁物都拥有实质上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名义上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实际上进行一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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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62号。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刘某,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驻长春办事处主任。
诉讼代理人:初廉斌,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律师。
被告:四平市玉米综合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1,厂长。
诉讼代理人:陈德森陈剑平四平市铁西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第一轻工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贯某,四平市第一轻工业局干部。
被告: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1,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暴玉明;审判员:王伟民;代理审判员:赵翔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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