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用菌经营公司诉富阳罐头食品二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1990)上法经字第3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成峰 单位:
本案中存在联营、购销、借贷等多种经济法律关系。但原、被告间所立之联营协议,双方实际根本未履行,应视为双方默认解除。根据双方协议规定,原告应尽的义务为:负责新联合体场所的规划、设计及设备安装,提供有关技术及委派有关人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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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1990)上法经字第387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食用菌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心梅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胡土贵上海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阳罐头食品二厂
法定代表人:姚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张益谦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沈元朝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鸿章;代理审判员:赵南祥;人民陪审员:顾建春
6.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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