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承德中心支行诉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承德中心支行

承德市双桥区新货路办事处

承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承中法经上判字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福成 单位:
本案纠纷的焦点在于何谓“截留挪用。”事实上,被告自己将款贷出后交给他人使用,原告方并未以任何方式参与此事,明显不构成银行对款的截留挪用。也就是说,银行与被告之间只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对此被告应当是清楚的。我国由于多年来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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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1991)双法经判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承中法经上判字19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承德中心支行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1,主任。
诉讼代理人:净某,男,61岁,中国农业银行承德中心支行法律顾问,住承德市。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33岁,承德市双桥区新货路办事处工人,住本市。
诉讼代理人:陈建民承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朝英;审判员:费大光江力英。
二审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玉辉;审判员:王福成龚翠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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