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江企业总公司经营部诉鄞县申锡羊毛衫厂、鄞县栎社乡工业公司、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京锡联营商贸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申江企业总公司经营部会

上海市申江企业总公司经营部

鄞县律师事务所

鄞县申锡羊毛衫厂党支部

鄞县律师事务所

鄞县区社乡工业公司办公室

锡林郭勒盟律师事务所

锡林郭勒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宁市中法经初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建中 单位:
本案纠纷的关键之处在于原告是否退出联营。从本案的事实看,原告诉称已退出联营的理由尚不充分。因为:(1)联营办厂是联营三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是自愿达成的,那么,退出联营体也必须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而1990年5月24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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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宁市中法经初字第27号。
2.案由:联营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市申江企业总公司经营部。地址:上海市长阳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女,59岁,上海市申江企业总公司经营部会计师。
诉讼代理人:戴某,男,39岁,上海市申江企业总公司经营部法律顾问。
被告:鄞县申锡羊毛衫厂。地址:浙江省鄞县栎社乡。
法定代表人:平某,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李剑平鄞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某,男,41岁,鄞县申锡羊毛衫厂党支部书记。
被告:鄞县栎社乡工业公司。地址:浙江省鄞县栎社乡。
法定代表人:谢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庆云鄞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车某,男,48岁,鄞县区社乡工业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京锡联营商贸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楚古兰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1,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孟庆杰锡林郭勒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其木格锡林郭勒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力生;代理审判员:谢从凯;代理审判员:马建中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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