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茨河供销社诉谷城县汽车运输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谷城县茨河供销合作社

谷城县茨河供销社合作社

谷城县茨河供销社合作社

谷城县汽车运输公司

谷城县汽车运输公司

谷城县法律顾问处

谷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谷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谷城县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人民法院(1991)谷法经判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6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樊成连 单位: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不当得利之债的不当得利人仅承担返还不当利益的责任。对于财产受损失人及第三人在其主观上有过错时,尤其是由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行为引起不当得利时是否应承担赔偿其他损失责任的问题,民法理论及我国民事立法均无明确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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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人民法院(1991)谷法经判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樊法经上判(1991)29号。
2.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谷城县茨河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苏某,谷城县茨河供销合作社主任。
诉讼代理人:丁某,谷城县茨河供销社合作社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潘某,谷城县茨河供销社合作社干部。
被告(上诉人):谷城县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谷城县汽车运输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柯某,谷城县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宋家森,谷城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谷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谷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韩某,谷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业务员。
诉讼代理人:陈先进,谷城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书权。
二审法院: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治太;审判员:余乐华;代理审判员:袁富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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