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诉广东省深圳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轻工业品进出口分公司业务二科

深圳市上步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深中法经字第00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宏开 单位:
本案是我国罕见的一起法律事实发生在境外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案情看起来似乎并不复杂,但所涉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比较多,由此而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突出。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运用丰富的判理,逐一反驳了原告的诉请,为我国法院审理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深中法经字第0010号。
2.案由:商标侵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原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商标管理员
诉讼代理人:杨松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深圳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原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深圳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林某,广东省深圳轻工业品进出口分公司业务二科副科长。
诉讼代理人:王敏典深圳市上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树和;代理审判员:宋苏招陈勇
6.审结时间:1991年8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