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纠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双城市公正乡养渔场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松法经上字第14号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洪霄 单位:
本案关键之一是合法行为致他人损害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中,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侵权行为数要件之一。但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三条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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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松法经上字第14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双城市公正乡养渔场承包经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国志;代理审判员:李庆忠徐向
6.审结时间:199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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