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县森工站诉隆林县公路段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隆林县律师事务所

隆林县森工站

隆林县律师事务所

隆林县公路段

百色地区律师事务所

隆林县保险公司

百色地区保险公司

百色地区保险公司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二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岑泗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应当如何从具体案件的不同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分析与认定具体案件的责任问题。就本案而言,交警部门认定应由被告对事故负完全责任,这是过于脱离当地实际的,本案事故发生的路段是属于山区等外路段,事故发生前路段完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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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人民法院(1990)经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二字第2号。
2.案由:汽车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隆林各族自治县森工站。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站站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农凡昌,隆林县律师事务所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陈某,隆林县森工站司机。
被告(被上诉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韦某,段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志万隆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韦某1,隆林县公路段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苏效腾百色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隆林各族自治县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何某,离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覃某,隆林县保险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陆某,百色地区保险公司副料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黄某,百色地区保险公司副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孟彪;代理审判员:陆斌袁绍突。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子忠;审判员:蒙世林黄桂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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