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昌仪表厂诉上海川沙三联仪表厂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1〕杨法经字第1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恭耀 单位:
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体制上,实行计划经济的模式,企业的生产任务由政府有关部门下达,产品由国家统一调节,形成“企业只管生产,产品由国家统配”的现象。企业对自身的名誉,产品的声誉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即使发现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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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1〕杨法经字第146号。
2.案由: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隆昌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1,该厂法律顾问;李龙明,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川沙三联仪表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严某,副厂长。
诉讼代理人:杨骅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天屹;人民陪审员:俞永祥张红湘
6.审结时间:199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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