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垦业城市信用社诉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北仑区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纠纷案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诸定子 单位:
近年来,为适应金融制度的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我国各级专业银行普遍恢复和开展了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实施了以票据为主的新的结算制度。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于1989年4月1日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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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7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87号。
2.案由: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宁波市垦业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葛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何某,该社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仲沈鹤宁波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北仓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范某,副行长。
诉讼代理人:陈某,副行长。
诉讼代理人:童金康宁波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正真。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诸定子;审判员:高勇;代理审判员:谢从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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