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纳化学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沪中经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华祖 单位:
本案事实简单清楚,被告作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交货,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使原告及早清关是不足以作为越权交货理由的,也不能以此减轻其赔偿责任。清关与否是原告与海关间的事宜,并不在被告代理范围之内。合理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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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沪中经字第18号。
2.案由: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菲纳化学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菲某,董事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艳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金玉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某,经理办公室秘书。
诉讼代理人:胡钦福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惕生;审判员:陶华祖;代理审判员:沈寅
6.审结时间:199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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