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物资供应公司诉比利时王国N.V.欧洲-海外班轮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短货纠纷案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海事法院(1986)沪海法商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晓明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提单必须履行”。被告所从事的是班轮运输业务,其签发的这份提单就是班轮货物运输合同。这类提单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承运人与托运人另有协议,提单条款和记载是他们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受理法院在审理这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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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海事法院(1986)沪海法商字第27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短货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物资供应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江某,公司干部。
被告:比利时王国N.V.欧洲-海外班轮公司(EUROPE-OVERSEAS STEAMSHIP LINES N.V.BELGIUM)。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筱铭;代理审判员:民佩芳王伟皎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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