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县建筑公司福永分公司第十一建筑队不服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深圳市宝安县人民法院宝法行字[1991]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庆祝 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从林区运出木材的许可以及检查监督的权力属于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国家专门林业公安机关以及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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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深圳市宝安县人民法院宝法行字[1991]第1号。
2.案由: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宝安县建筑公司福永分公司第十一建筑队。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队队长。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黄某1,该局股长。
诉讼代理人:关某,该局组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深圳市宝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祥如;审判员:唐有伏宋乃况
6.审结时间:199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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