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不服天津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第二印染厂

天津市河北区法律顾问处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第二印染厂

天津市第二印染厂

天津市印染厂

天津市和平区法律顾问处

天津市工人剧场

文书字号: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津中法行政上判字第63、64、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若敏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关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的规定,赋于了人民法院部分司法变更权。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只限于行政处罚,二是原行政处罚必须是显失公正。骆某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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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1991)津北法行政判字第3、7、8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津中法行政上判字第63、64、65号。
2.案由:不服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骆某,女,36岁,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仲来,天津市河北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某,天津市公安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赵某、梁某,天津市公安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赵某、李某,天津市公安局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董某,女,49岁,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范某,天津市第二印染厂干部(董某之夫)。
第三人(上诉人):范某1,男,29岁,天津市印染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刘某,天津市和平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陈某,女,30岁,天津市工人剧场职工。
诉讼代理人:刘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佩;审判员:杨宝康黄学莉。
二审法院: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兴国;代理审判员:刘继成赵仁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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