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不服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武汉市第三印染厂

武汉市江岩经济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公安局矫口区分局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市第三印染厂

武汉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1991〕行二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桂芳 单位:
强奸未遂与流氓行为二者之间虽然在行为人所实施的手段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仍有重大区别。区分强奸未遂与流氓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意图。从本案的全部事实经过看,第三人邱某只是对原告人尹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1991〕硚法行政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1991〕行二字第20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尹某,女,23岁,湖北省黄冈县人,系武汉市第三印染厂工人。
诉讼代理人:李汉春武汉市江岩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邓某,武汉市公安局矫口区分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武汉市公安局干部。
第三人:邱某,男,28岁,湖北省孝感市人,系武汉市第三印染厂工人。
第三人:李某,武汉市公安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秋芬;代理审判员:陈平安高凤仙。
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昌业;审判员:李胜桥,代理审判员:倪笃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