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纳溪县公安局行政侵权应予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纳溪县公安局

文书字号:
四川省纳溪县人民法院[1991]纳法行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晓夫 单位:
本案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具备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错误立案,后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主动撤诉而得到纠正的案件。法院裁定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是正确的,即使原告不提出撤诉,法院也应作出裁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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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行政裁定书字号:四川省纳溪县人民法院[1991]纳法行字第2号。
2.案由:行政侵权应予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28岁,四川省纳溪县人,农民,住纳溪县。
被告:纳溪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纳溪县公安局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纳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平;代理审判员:陈春周志彬
6.审结时间:199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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