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不服崇明县港东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崇明县港东乡排衙村10队

崇明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崇明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崇明县港东乡土地管理分所

崇明县港东乡

文书字号:
上海市崇明县法院(1991)行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耀国 单位:
本案的被告对原告施行三项处罚都不符合法律规定,都是无效处罚。
1.排衙村9队与原告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被告行政处罚的对象无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只能居间作出确认裁决。土地权属争议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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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崇明县法院(1991)行字第14号。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毛某,男,38岁,崇明县。
诉讼代理人:陆振飞崇明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顾金其崇明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东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乡乡长。
诉讼代理人:陆某,崇明县港东乡土地管理分所副所长。
诉讼代理人:顾某,崇明县港东乡司法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耀国;审判员:叶品芬陈亦忠
6.审结时间:199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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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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