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安县细柳建筑工程公司驻嘉峪关分公司不服嘉峪关市税务局税务违章处理决定案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驻嘉分公司

西北政法学院

陕西第四律师事务所

嘉峪关市税务局

嘉峪关市律师事务所

嘉峪关市税务局

文书字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法行上(199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耀习 单位:
本案是一起在嘉峪关市乃至全省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发生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立案受理。本案被告方在一审答辩状和二审上诉状中多次提出本案的立案问题:
1.原告不服嘉峪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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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1991)嘉法行字第002号;
二审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法行上(1991)5号。
2.案由:不服税务违章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县细柳建筑工程公司驻嘉峪关分公司(以下简称驻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驻嘉分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石某,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现离休。吴效先陕西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吴效先陕西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某,甘肃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干部。
被告(上诉人):嘉峪关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潘某,嘉峪关市税务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原德利嘉峪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某,嘉峪关市税务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某,嘉峪关市税务局干部。庆志安,兰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达德珍;代理审判员:李琪林石生明。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中扬;审判员:宋有文;代理审判员:宋桂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19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3月2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写出延期审理本案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4月2日以(1991)行政字第4号函批准延长该案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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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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