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矿石销售组不服永新县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萍乡市排上乡荷塘村

萍乡市律师事务所

永新县工商局

永新县工商局

永新县工商局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上字0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龙世荣 单位:
本案是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集体企业之间所发生的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争执,原告以被告的处理决定属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向上级工商机关申请复议,又以上级工商机关作出维持下级工商机关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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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1990)行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上字001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萍乡市排上乡荷塘矿石销售组。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组组长。
诉讼代理人:何某,萍乡市排上乡荷塘村干部。
诉讼代理人:邹怀印萍乡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永新县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文某,永新县工商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谭某,永新县工商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周某,永新县工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庆昌;审判员:颜林桂周斌朵。
二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文禄;审判员:胡文乐谢会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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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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