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不服辽源市标准计量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省沈阳土产品采购供应站

辽宁省沈阳土产品采购供应站

清理欠款办公室

吉林省辽源市标准计量局

吉林省辽源市标准计量局

辽源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大光 单位:
行政法制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行政”,由于当今行政管理的发达,行政管理法规浩瀚如烟海,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正确理解与把握每一个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如果对此问题产生认识偏差,就会导致行政违法或不当,本案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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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字第2号。
2.案由:不服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辽宁省沈阳土产品采购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曹某,辽宁省沈阳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经理。
诉讼代理人:林某,辽宁省沈阳土产品采购供应站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清理欠款办公室主任。
被告:吉林省辽源市标准计量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吉林省辽源市标准计量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陆某,吉林省辽源市标准计量局科长。
诉讼代理人:闫振辉辽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新民;审判员:贾冬生孙莉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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