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交电批发部不服蚌埠市标准计量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交电批发部

安徽省蚌埠市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蚌埠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

蚌埠市标准计量局

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蚌埠市标准计量局

安徽省蚌埠市标准计量局

安徽省第三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二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娄小平 单位:
从本案可见:一、二审法院就蚌埠市标准计量局对蚌埠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交电批发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上,结论基本一致,均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在判决结果上,一审法院判决全部撤销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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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法院(1991)中行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行二字第6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安徽省蚌埠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交电批发部(以下简称交电批发部)。
法定代表人:田某,交电批发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华志安徽省蚌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唐某,安徽省蚌埠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办事员。
二审:与一审相同。
被告(上诉人):安徽省蚌埠市标准计量局。
法定代表人:翁某,蚌埠市标准计量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诚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某,安徽省蚌埠市标准计量局副科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许某,安徽省蚌埠市标准计量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刘建华安徽省第三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正春;代理审判员:郑廷先宋崇周。
二审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娄小平;审判员:朱家鼎刘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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