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医药公司不服潢川县卫生局医药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潢川县医药公司

潢川县医药公司

潢川县医药公司

潢川县卫生局

潢川县卫生局

潢川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站

文书字号:
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信中法行上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树德 单位:
本案的焦点是对检验报告的认识问题,其实质是潢川县医药公司销售的“西洋参”是假药还是劣药的问题。根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90)检业字第384号《关于全国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制度等试行的通知》中第四、五条的规定,信阳地区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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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1991)潢法行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信中法行上字第12号。
2.案由:不服医药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潢川县医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潢川县医药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孙某,潢川县医药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卢某,潢川县医药公司干部。
被告(上诉人):潢川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潢川县卫生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某,潢川县卫生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潢川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站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克勤;陪审员:刘玉春季方才。
二审法院:河南省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德斌;审判员:方凤远;代理审判员:王建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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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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