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蔬菜食品公司不服酒类专卖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杭州市上城区蔬菜食品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蔬菜食品公司

杭州市第五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第二商业局

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静安地区人民法院(1991)静法行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3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炯然 单位:
1.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等)的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属酒类行政管理机关。凡在上海市生产、销售酒类的活动的管理职权,属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因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大队查获杭州市上城区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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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静安地区人民法院(1991)静法行字第17号。
2.案由:不服酒类专卖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杭州市上城区蔬菜食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杭州市上城区蔬菜食品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黄某,杭州市上城区蔬菜食品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夏裕龙杭州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第二商业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上海市第二商业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董某,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陶怀龙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炯然;审判员:刘黎;代理审判员:石助英
6.审结时间:1991年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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